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安监局出台办法,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管理。
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编制、起草、审查、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从程序上、内容上进行了规范明确。
该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对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应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应当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合法性审查,必要时还需经公平竞争审查,由局领导集体审议后,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发布。
办法还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该办法还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 年至 5 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 年至 2 年。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起草科室、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情况汇总后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
办法还对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以及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三统一等工作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