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印发《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分解。
《实施细则》共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部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2条主要内容,对每条内容均进行了细化、详解,使其更具操作性;第三部分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阐述,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规定实行分级、分行业监管,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实施细则》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和是否违法,分别进行处置。
《实施细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采取了很多内容创新、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比如,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从一线员工中选拔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一线人员、班组、车间安全管理连带责任制度;完善交接班制度,做到“五不交接”;建立岗位分类培训抽考制度;9项危险作业票证制度等规定,均很好的解决了部门监管和企业管理中遇到的难题,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实、更细、更具操作性。
(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