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鲁安发〔2016〕23号)“送主体责任规定到基层企业”活动的要求,在前期省局组织统一培训的基础上,我市克服安全监管和宣讲培训工作矛盾,集中开展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正案)》的宣讲,共组织宣讲活动17场次,参加宣讲企业4399家,共6658人参加了303号令的宣讲学习。
本次宣讲内容是在省培训通稿的基础上,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出两个方面的重点:一是结合新《安全生产法》,运用典型事故案例,以案释法,分类讲解303号令中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落实的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物质资金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六个责任”;二是结合新《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部门规章,从事故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社会惩戒等四个方面讲解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面临的后果。通过宣讲,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让生产经营单位真正理解应该承担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工作中应该怎样去干,不干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宣讲内容具体、生动,受到参训人员的好评。
本次集中宣讲由各县区(开发区、旅游区、综合保税区)负责303号令的印刷、宣讲场地的安排、参训人员的确定,市局负责宣讲。各县区专门安排1名局领导负责,确保了宣讲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开展宣讲企业人数不到位的县区,继续由县区把303号令的宣讲工作做好、做细、做实,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