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本建成。
2017年9月28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办字〔2017〕96号),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各自的职责范围。
同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临政办发〔2017〕32号),从工作机制保障、责任体系保障、规章制度保障、组织机构保障、教育培训保障、设备设施和资金保障、两个体系保障、特殊作业管控保障、应急保障、职业健康保障、事故报告处置、厂务公开等十二个方面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划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9年1月9日,为了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紧紧抓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紧紧抓住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这一“关键环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办字〔2019〕17号),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至此,我市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