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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鲁安监发〔2012〕38号文件立即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2年04月25日 00:00

关于认真贯彻鲁安监发〔2012〕38号文件立即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下载】

关于认真贯彻鲁安监发〔2012〕38号文件立即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监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吸取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省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38号),现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加强对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爆炸和火灾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切实加强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各县区安监局、各化工生产企业要认真吸取河北克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充分认识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并按照临安监发〔2010〕56号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照《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见附件3)深入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全面掌握其品种规格、危险特性,以及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数量、工艺技术、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状况等。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填写《临沂市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情况调查表(一)》(见附件1),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上报县区安监局。各县区要认真核实企业上报情况并汇总填写《临沂市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情况调查表(二)》(见附件2),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5月7日前上报市局。
各县区安监局要在2010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本辖区内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情况,尤其是新增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情况,确保调查摸底全面、准确,并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迅速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按照鲁安监发〔2012〕38号文件要求,立即对辖区内所有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有关企业的工艺技术路线及装备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细致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了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隐患排查制度等,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和工艺装备是否经过正规设计,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周边安全距离是否存在严重问题。对检查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管理水平差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完成时限为2012年5月4日,请各县市区安监部门于5月7日前将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及企业隐患汇总情况报市局危化科。5月份,市局将组成专项督导检查组,对县市区专项安全检查开展情况和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安监局要将鲁安监发〔2012〕38号文件和本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项检查的步骤、目标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落实责任,跟踪督办,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一二年四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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