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机构改革后,我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有的做了调整,工作职责有了新的变化,安全生产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调整。
(二)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关于印发中央驻鲁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76号)《临沂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办字〔2019〕20号)、《关于明确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临政字〔2018〕132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临沂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等19个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19〕2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临沂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等10个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19〕3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等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办字〔2019〕45号) 、《关于明确部分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临编〔2019〕3号)。
二、《规定》起草的过程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征求意见稿,3月1日发文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41个单位意见, 22个单位未提出修改意见,采纳了市纪委监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8个单位的意见,对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8个单位的修改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等3个单位的意见未予采纳。《规定》相关内容调整后形成送审稿,经我局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规定》的主要框架
《规定》共8部分,包括总则、党委职责、党委有关部门职责、政府职责、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基础网格安全生产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其他规定。除党委政府的职责外,共涉及42个部门的职责,其中,党群部门9个,行政部门33个。
四、主要内容
(一)机构改革后,部门三定方案等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原文引用其规定。如:1.明确发改部门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煤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明确工信部门为工业行业、化工行业的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方面安全职责调整至住建部门。4. 完善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5. 将自然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合并,明确了关于采空区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6. 充实了农业农村部门关于畜牧、农机、渔业等方面安全监管职责内容。
(二)机构改革后,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根据职责和上级做法,明确牵头部门。如:1.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涉及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此次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专项治理。2.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商务部门牵头查处成品油非法加油点,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管工作。3. 完善了自然灾害防抗救方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原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根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权确定某一部门负责某项职责的原则,此次在规定中予以明确。如:1.城市公共安全中高处坠物的问题,明确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2.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城市公共空间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其他方面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规定由市委编办牵头,市应急等部门参与,提出明确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确定。
(五)明确了全市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后,经开区、临港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园区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责任。明确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合做好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