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蒙山是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2014年被环保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评为全国首座“中国生态名山”,是临沂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蒙山也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山,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工程,有效保护了蒙山生态资源。但是,由于蒙山规划体系不完整,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蒙山的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保护和利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破坏生态资源的事件时有发生;对蒙山缺乏有效统一的管理手段,蒙山生态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通过地方立法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蒙山资源,对于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7年6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6月29日至30日,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0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2月6日,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2018年1月8日至12日,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了条例。该条例已于2018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规定蒙山保护范围由市政府制定的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为了准确、及时的确定蒙山保护范围,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对蒙山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界定,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确定蒙山的具体保护范围。同时,对编制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的牵头部门和参与主体进行了明确。
四、条例明确了分级保护分区管理的思路
条例立足蒙山保护范围同时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现实情况,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特殊保护管理区域,不再进行制度设计,严格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将省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作为重点保护区,蒙山其他区域作为一般保护区。对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分别规定了保护措施,对蒙山进行分级保护、分区管理。
五、条例明确了市县区在蒙山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关于蒙山保护工作的职责划分,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山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山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蒙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平邑县、蒙阴县、费县、沂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工作。”“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蒙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利用的具体工作和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六、条例明确了蒙山保护工作的鼓励扶持政策
为了充分调动有关方面保护蒙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明确:“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和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蒙山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蒙山保护对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给予扶持。”“对在蒙山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县人民政府和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蒙山保护总体规划,扶持蒙山保护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利用资源、环境条件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有关县人民政府和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重点保护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以集体财产、家庭财产通过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旅游发展。”“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公益性岗位招聘时,应当优先录用重点保护区内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七、条例明确了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要求
自蒙山风景名胜区获批省级风景名胜区以来,分别编制了平邑和蒙阴两个分景区规划。编制统一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既是上位法的要求,也是保护蒙山的实际需要。因此,条例明确,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整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平邑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蒙阴风景区总体规划,完成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八、条例明确了蒙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的九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蒙山风景名胜区的一山一石一草一木都是宝贵的资源,应当严格保护。针对立法调研中掌握的情况,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禁止了九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即“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沙、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二)擅自采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野生连翘、黄荆、杜鹃花、野菊花、小叶鼠李等本地特色植物;(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四)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祭祀用火等;(五)规模化养殖畜禽;(六)非法零星采集鹅卵石、麦饭石、化石等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八)乱扔垃圾;(九)其他破坏蒙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九、条例明确了在蒙山风景名胜区内需要经管理机构审核才能实施的八类行为及审核时间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人类活动对蒙山风景名胜区的影响,同时督促相关机构尽快作出审核决定,条例明确:“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庙会、攀岩、滑翔、体育赛事等活动;(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五)采伐移植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六)引入外来物种; (七)围堰筑坝、截流取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八)其他可能对蒙山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活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条例创设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了有效解决蒙山保护范围内侵占、破坏自然资源案件时有发生的问题,条例在明确禁止相关行为的同时,创设了相关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蒙山保护范围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写生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挖沙、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擅自采挖野生连翘、黄荆、杜鹃花、野菊花、小叶鼠李等本地特色植物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挖的植物,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采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非法零星采集鹅卵石、麦饭石、化石等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