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可实名,也可匿名。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应急部门对举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于接受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各级应急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办公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微信、举报电话、传真电话等信息。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区应急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应急部门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应急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
第九条 应急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条 应急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励数额,报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提请市政府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应急部门举报受理机构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应急部门举报受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档案台账,严肃财经纪律,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情况报上级应急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在《临沂日报》等市主流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急部门工作人员(含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应当报告的举报;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对服务对象的举报;
(四)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五)举报的内容应急部门早已掌握的;
(六)应急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30日领取。
第十五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向应急部门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字)作为身份识别信息,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一)通过书信、网络匿名举报的,要在举报材料中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匿名举报的,要向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要记录在案。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排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由匿名举报人主动提供身份识别信息验明身份后实名领取现金奖励。
匿名举报人未约定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