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市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为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整顿活动,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形象,确保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文明服务,日前,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十不准”工作要求、“十严禁”廉政规定。
《临沂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十不准”工作要求》
一、不准无证执法、单人执法、不亮证执法。
二、不准损害执法形象,不得不规范穿着执法服装,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执法。
三、不准随意性执法,不得无执法计划或无执法方案等开展无实质内容的检查。
四、不准选择性执法,不得随意更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
五、不准粗暴执法,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六、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得“协商式”、“一刀切式”处罚。
七、不准以罚代管,不得只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八、不准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不得裁量基准不统一,不得同类同程度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畸轻畸重。
九、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加重处罚。
十、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为企业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开脱说情。
《临沂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十严禁”廉政规定》
一、严禁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二、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三、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以及由被检查单位和请托人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四、严禁收受被检查单位和请托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卡)、支付凭证、礼品等财物。
五、严禁到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住宿、餐饮、交通、通讯等费用。
六、严禁以执法名义推销安全设施设备或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招揽业务。
七、严禁以执法名义非法借用占用执法对象的钱、物。
八、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被检查单位集资、摊派、拉赞助。
九、严禁在被检查单位入股“分红”或提供各类有偿服务。
十、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