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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024年第三期)

2024年04月10日 16:53

 

今年以来,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聚焦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打“十假”、治“两危”、惩“两非”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现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1:郯城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及未开具危险作业票证  

案件情况: 2024年1月18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郯城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9日建设仓库时,现场进行了焊接作业。执法人员调取当日视频监控录像,对照查看该公司是否履行动火作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该公司建设仓库时,现场使用吊车进行吊装作业。经进一步调查,该次吊装作业主要是起吊仓库立柱,小于40吨,属于三级吊装作业,现场采取了安排专人指挥,配备劳动防护物品、应急救援装备等措施,但是未制定作业方案,也未开具危险作业票证。

处理情况:郯城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及未开具危险作业票证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十七条规定,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2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外包单位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薛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其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不到,疑似假证。执法人员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薛某某为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其所持证件在黑龙江省安达市一非正规培训机构办理。该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模拟理论和实操考试,为薛某某发放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情况: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薛某某未取得合法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安达市某培训机构涉嫌非法印制、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案件管辖权限,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将该培训机构相关违法线索移送黑龙江省安达市应急管理局处理。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费县某木材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

案件情况:2024年1月24日,费县应急管理局对费县木材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2项违法行为:1、与多片锯相连的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翻板拆除),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6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多片锯与四边锯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互联互通,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1.4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上述两项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板材厂暂时停产停业。

处理情况: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多片锯四片锯该公司上述两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费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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