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两起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案例1:蒙阴县蒙阴街道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6月7日,蒙阴县应急管理局联合蒙阴街道办事处对蒙阴县蒙阴街道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企业位于南保德社区木箱厂院内,经营、储存场所为临时搭建的简易罩棚,现场设有撬装式加油设备一套,存有燃料油31桶,加油设备东侧不到8米有居住民房,周边20米范围内有物流仓库、办公室、菜棚等生产生活设施,现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共购进燃料油150桶(每桶28斤),出售用作汽车燃料,已对外销售119桶,执法人员对现场剩余的燃料油进行了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抽样取证样品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鉴定为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料油。
处理情况:蒙阴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蒙阴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蒙阴县公安局处理。2023年11月21日,蒙阴县公安局对蒙阴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案例2:王某某涉嫌使用伪造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证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日,费县应急局接到费县电焊智能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反馈,王某某在该电焊监管平台登记注册信息时未获通过,拟登记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涉嫌造假。费县应急局执法人员立即找到王某某调查询问,查实王某某使用的假证系其从网络上搜索的办证网站以850元价格购得。王某某微信转账商家为佛山市某咨询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为在网络上售卖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搭建假的应急管理部门网站用于验证所售假证,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购买。
处理情况:王某某使用伪造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费县应急局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费县公安局处理。2023年11月30日,费县公安局对该案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立案侦查。
以案普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