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市灾害救助体系,结合2019-2022 年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开展及绩效评价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和意外事故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的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市级在市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震台、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承担市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临沂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震台、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承保机构。按照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10 家全省准入的保险承保机构,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为3 年。
市应急局在入围的保险承保机构中,自主选择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组建共保体。共保体中承保机构数量不少于5 家。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基本保费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基本保费按照上上年度的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按照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会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要求,适当调整保险费率。
(四)基本保障额度。
1.全市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7.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全市每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合同。在全省统一的保险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可根据保费标准的提高情况,相应增加保障范围和额度,以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体现。处于地震断裂带上的,可增加地震灾害补充保险。
(六)保险期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七)保费缴纳。市级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本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八)综合费用率。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应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费用率不应高于20%。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5月制定临沂市灾害民生工作实施方案。6月成立灾害民生保险共保体。各县区应急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监管组、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地震台、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制度建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防灾减灾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承保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运用手机短信、明白纸、宣传海报、网络等方式主动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告知政府为其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包括承保机构名称、保障内容、保障额度、报案方式、理赔流程等信息,并发挥网点渠道、APP 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开展政策宣传。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应急部门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承保机构应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灾害研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各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承保机构的保费收入中提取费用,也不得通过提取保费的方式聘用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承保机构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保险产品,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经营,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承保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确保应赔尽赔、合规快赔,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省、
市、县区三级财政分担,各级政府要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省财政按照分档分担办法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见附件。
(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主承保机构市级公司应根据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要求,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每月末、季度末、年末10 日内,形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相关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所主承市的承保、理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理赔数据的分析、建议等。
(三)完善考核机制。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政策宣传、理赔、综合费用率和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招标入围情况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每年6 月30 日前,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根据上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报送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保费标准、户籍人数和户数情况、申请省级补助情况、市县保费分担方案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资金拨付。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部门应以上上年度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并根据保单签订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县区,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省、市级财政补助。
(三)资金绩效管理。市应急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县区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县区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省应急厅和省财政厅。预算执行中,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该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6 月30日。
附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政策省市级分档补助比例
附件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政策
省市级分档补助比例
一、省级补助90%:郯城县、平邑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
二、省级补助70%,市级补助20%: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沂南县、费县、莒南县、高新区。
其余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