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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日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一)

2022年05月14日 15:15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今年以来我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临沂某机械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案。

2022年1月13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临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安全设备的违法行为:南生产车间铝件抛丸机干式除尘器(铝粉)未设置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等。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暂时停止使用南生产车间铝件抛丸机干式除尘器(铝粉)、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临沂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案例二:临沭某矿业公司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1月7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员工陈某某、魏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1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三:平邑某木业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2月23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对平邑某木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锯边机除尘管道大于10米未安装防爆装置、锯边机除尘管道风压差检测报警装置未投入使用等。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平邑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案例四:沂水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投入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2月24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6.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总经理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案例五:临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案。

2022年4月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临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12345热线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电工王某某存在购买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将电工王某某购买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移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和《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相关线索,移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进一步侦办。



普法小贴士: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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