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我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1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己烯醇、甲醛装置升级改造、碳酸甲乙酯共3个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现场已进行施工建设。
处罚理由及结果:某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马某某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已烯醇项目经理李某某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甲醛装置升级改造项目经理王某某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碳酸甲乙酯项目经理黄某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案例二:董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0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董某某租赁的兰山街道北道村一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仓库存储小金鱼烟花爆竹4001箱。经调查,董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理由及结果:董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董某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是受到严格管控的危险物品。因此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案例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25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第一时间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王某某个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该公司正在卸载以及仓库内存储的甲酸共计31.8吨。经调查,涉案的甲酸浓度85%,为危险化学品,该公司销售甲酸共计获取违法所得4450元。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腐蚀性和易爆易燃等性质。生产、储存和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极大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风险高责任大,必须依法持有相应许可。无证经营,无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置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须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案例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7日,沂水县马站镇应急办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职工公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公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沂水县应急管理局结合该公司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对该公司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并在官网查询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