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我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铝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4日,沂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公司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沂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案例二:某木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23日,莒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临沂市应急管理局、费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涉爆粉尘安全专项异地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西侧车间1台木材刨砂机、1台刨切机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西侧车间与刨砂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南侧干式布袋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运行故障报警装置”等问题,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莒南县应急管理局结合该公司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对该公司作出“处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案例三:某纺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2日,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主任赵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蒙阴县应急管理局结合该公司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并在官网查询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案例四:杨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5日,费县应急管理局对群众举报“刘庄镇后接峪村一场所非法储存、经营气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勘察发现,该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区内,毗邻民房为有明火作业的馒头房和煎饼房,场所内共储存有压缩氧气实钢瓶46个、二氧化碳实钢瓶16个、氩气实钢瓶2个。经调查,该场所经营者为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氧气、二氧化碳、氩气等危险化学品,共计获取违法所得280元。
处罚理由及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费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