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我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甲机械锻造厂主要负责人秦某甲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0日,蒙阴县常路镇执法人员对某甲机械锻造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秦某甲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2年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处罚理由及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厂主要负责人秦某甲作出“处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二: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23日,罗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临沂市应急管理局、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安全专项异地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1月22日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实施了有限空间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罗庄区应急管理局结合该公司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对该公司作出“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禚某某作出“处5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案例三:某板材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1日,费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板材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两台砂光机干式除尘器未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任意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与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装置”等问题,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费县应急管理局结合该企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安全设备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企业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能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某纺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8日,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电工任某某取得的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复审已失效,上岗从事电工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郯城县应急管理局结合该公司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对该公司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并在官网查询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