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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十)

2022年09月05日 17:02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我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因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基本案情:20211227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202212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下达停止供电决定书,对该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并函告临沭县发改局、临沭县曹庄镇人民政府,对其生产用电进行限制、监测。2022110日,临沭县曹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该公司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的指令。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114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117日,临沭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2419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公司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并在官网查询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案例三:某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2419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处罚理由及结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作出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26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处罚理由及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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