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对涉危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1:临沂某制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魏某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9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制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系统,发现机加工车间装配岗位2名作业人员进行焊接作业。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将机加工车间分包给临沂某制管有限公司,两名作业人员中的魏某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处理情况:临沂某制管有限公司员工魏某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沂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临沂市沂河新区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14日,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喷塑岗位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费县某板材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12日,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费县某板材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砂光机相连的除尘管道未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6.4.5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板材厂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该板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费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板材厂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蒙阴某棉麻针织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15日,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异地执法检查第五检查组对蒙阴某棉麻针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北清花车间除尘系统使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北清花车间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上述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7条和第8.4.2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蒙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北清花车间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蒙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