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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1

2021年01月20日 14:39

以案释法——案例1

 

案件名称: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开阳县永温乡明泥湾磷矿未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案例编号:(黔)应急立2019〕第(非煤-1) 

案情介绍:2019年3月21日,省应急厅会同应急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检查第 6 执法指导组,在检查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开阳县永温乡明泥湾磷矿时发现,该矿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干式制动的车辆运送人员入井作业,以及拒不执行开阳县应急局 2 月28 日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开)应急现决〔2019〕013号}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3 月 25 日省安委办下发《省安委办关于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对该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2019年3月25日,省应急厅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 49.9 万元;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处罚人民币 4.9 万元。

决定文书编号: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于2019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黔)安监罚2019〕第(非煤-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黔)安监罚2019〕第(非煤-1)号文书。

 

案件点评:

1、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都佩戴了执法证,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凿充分,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处罚主体合法、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2、本案件中,被处罚单位和当事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在被监管部门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禁止使用相关设备后,仍然我行我素,性质恶劣。省应急厅将其作为违法违规典型,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行上限处罚,并按规定履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送达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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