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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2

2021年02月26日 14:40

以案释法——案例2

 

案件名称: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南中学小区管理处)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案

案例编号:(深福)应急立[2020]4号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执法中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南中学小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本次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1.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未如实记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见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培训影像资料)。3.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19〕750号,责令该单位对限期完成整改。2020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2020年1月15日,经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

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  1.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整改复查阶段该单位已完成整改,相关资料已交中队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9号的规定,就该项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未如实记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见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培训影像资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整改复查期该单位已完成整改,相关资料已交中队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前款的规定,《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7号的规定,就该项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整改复查阶段该单位已完成整改,相关资料已交中队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5号的规定,就该项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合并,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编号: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深福)应急罚[2020]D29号


案件点评:1、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都佩戴了执法证,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凿充分,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处罚主体合法、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2、本案件体现了以人为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同时教育提示大家,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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