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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024年第二期)

2024年02月01日 16:13

年终岁末是烟花爆竹传统销售旺季,各县区陆续出现多起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近期,临沂市各级应急管理执法队伍开展了“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行为。现公布两起烟花爆竹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案例1:刘某某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

案件情况: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12月6日,沂水县应急局对许家湖镇丰台湖村一处院落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院落内一处仓库储存“豪门烟花”等15种烟花爆竹共计537箱,经营者刘某某未取得应急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该处仓库紧邻其他企业办公室,周边均为民房且未超出安全距离,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性。

处理情况:刘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沂水县应急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沂水县公安局处理。2023年12月7日,沂水县公安局对刘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以案普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案例2:张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案

案件情况:按照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12月23日,蒙阴县应急局联合蒙阴县公安局对蒙阴街道北关社区一处出租房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存有发射火药10斤、硫磺20斤、量具器皿等物品,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现场存放有2.75寸散装礼花弹10箱,大“鱼雷”366个,“花开富贵”103箱。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未取得由应急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自行在出租房制造、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该生产场所位于村居内,周边均为民房,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性。

处理情况:张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问题线索移交至蒙阴县公安局处理。2023年12月23日,蒙阴县公安局对张某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立案侦查,并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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