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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部分危险化学品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权限的函》(办公厅便函〔2024〕97号)的有关要求,山东省应急厅收回“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 5类高危工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几类事项权限,我局自2024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这几类事项许可申请。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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