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安监、公安、监察、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渔业、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果断采取停产、停建、停供、停电、扣押、拆除装置、关闭取缔等处理措施。要求各镇街每月至少开展2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对屡打屡犯、前纠后犯或拒不整改、阻挠执法的,邀请记者参加,对执法行动全程录像,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三是强化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配合,及时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四是采取信息化手段。充分运用电子设备监控等先进技术,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法窝点,增强打击整治实效。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信息共享。
五是落实“黑名单”管理。对1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等情节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通过县安委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县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商务、环保、工商、质监、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单位,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六是严肃责任追究。强化乡镇(街道)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严格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山东省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49号)要求,今后乡镇(街道)辖区内1个月发现1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一律给予组织处理。
七是严格事故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实行调查;造成人员伤亡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沂水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