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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2868081/ajj/2021-000029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10-0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对《临沂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临沂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10-08   作者: 点击数: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9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yjzcfg@ly.shandong.cn。

邮件请注明“《临沂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2.登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ajj.linyi.gov.cn/),在“互动交流”板块下的“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电话:0539-8382736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履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到临沂市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及决策公布、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等法定程序。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六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七条 单位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由决策承办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2个以上科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科室。

决策承办科室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科室作为决策承办科室。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科室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有关单位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科室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九条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条 决策承办科室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本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等职责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单位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科室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各方面的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

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

策承办科室(部门)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

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 3 日前送达与会人员。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观点。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可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和决策草案,也可采用公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以问卷调查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及方式等,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以及涉及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由决策承办科室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专家论证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在提交决策前,必须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科室负责决策风险分析评估工作,对决策是否可能出现不稳定问题开展全面审查评价,作出评估预测,并针对评估预测提出主动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客观、科学、正确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问题决策,决策承办科室(部门)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与风险评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是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和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初审工作,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报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的决策方案或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的备选方案或者拟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方案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五)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初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或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初审时,可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如有必要,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决策方案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按照局党委会议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决定。

  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局领导应报告局长,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议通报。

第三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提供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做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局领导在决策承办科室(部门)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三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六条 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重大行政决策,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及时在我市政务网站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执行、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应急局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执行科室),并对决策执行科室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单位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执行科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市应急局或决策执行科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单位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单位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决定或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科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四十条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科室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单位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四十二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科室应当在完成

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局党委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系统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单位办公室、决策承办科室、决策执行科室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3-5年)。






 

  



  
上一条:关于征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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