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从2023年我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临沂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0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在核实临沂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相关举报线索时,通过调查询问和查阅相关证照,确定该公司存在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案例二:某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落实举报时,发现某安全评价机构为临沂某加油站出具了失实的评价报告。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