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案情介绍
2021年3月26日,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鹿城区杨府山路某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设置有汽油防爆加油装置一套,包含储存罐2个、加油机2台等设备,95号汽油约20吨,同时查获正在该加油点加油的多辆出租汽车。经查,该单位未取得有存储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在私自设立的加油点向他人零售汽油,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23万元。
三、处罚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1年3月26日,温州某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某、参与管理的股东汤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四、案例警示
该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虽然取得票据贸易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开展的经营活动是私设加油站对外零售汽油,违反相关规定,涉嫌非法经营。
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即从事无仓储经营活动,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不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经营方式为从事票据贸易往来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擅自变更许可的经营范围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