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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超越许可证 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1年07月21日 08:45


 

【案情简介】

2020129日,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恩平市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经清点,该单位箱装烟花爆竹产品总药量为75.95千克,超越许可证载明的60千克限制存放量总药量。为查清事实,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1日进行立案调查。212日,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者余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恩平市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情况属实。

【案件分析及结论】

恩平市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情况,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相关证据,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烟花爆竹零售店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典型意义】或【案件启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零售店(点),是结合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烟花爆竹储存限量的。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将会增大安全风险,对零售店(点)本身和周边产生较大安全风险。通过对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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