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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等案

2021年08月25日 08:46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台山某皮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池、沉淀池、消毒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是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调查。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经调查认定,台山某皮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资料,可以认定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处理池、沉淀池、消毒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

2)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可以认定存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交《申请免除行政处罚报告书》,依法对该单位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合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甘某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刘某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本案启示

本案依法查处了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的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有限空间。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经现场执法检查,台山某皮业公司的污水处理池、沉淀池、消毒池等场所属于有限空间。

法律适用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上一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下一条:恩平市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超越许可证 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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