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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行风热线

2017年11月15日 00:00

主持人:各位听众和观众朋友们,大家早上好。欢迎收听收看由临沂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和临沂市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的行风热线节目。今天是市安监局的上线时间,今天来到直播间接听热线,为大家服务的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邱志亮。陪同邱局长来到直播间为大家服务的,还有危化品监管科科长李润前和矿山监管科副科长杨成,欢迎朋友们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参与我们的节目,就我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与邱局长在线沟通和交流,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有请邱局长。邱局长,您好!
邱局长:主持人好!听众观众朋友早上好!欢迎大家参加我局的行风热线节目,就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好。首先有请邱局长向大家反馈一下上期节目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落实情况。
      邱局长:好的。在上期节目中,共接听群众电话2个,其中需调查落实的1个。下线以后,我局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落实。下面向大家反馈一下具体落实情况。
关于河东区一群众反映“在绒毛厂上班受伤,至今没有得到伤害赔偿”的问题。
下线以后,我局工作人员及时与反映人取得了联系,详细了解了他反映的问题,随后进行了调查落实。
经查,群众反映的企业为临沂市俊三绒毛有限公司。该企业位于河东区汤头镇工业园区内,是一家以分梳加工羊绒毛、兔绒毛为主的生产企业。反映人曾在这家企业工作。2016年3月30日,反映人在工作期间,因生产设备缺少防护罩,致使反映人手臂被卷入设备造成挤压伤,经伤残鉴定,确定为9级伤残。此后企业至今未对反映人进行伤害赔偿。
在我们调查落实期间,反映人已向河东区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目前河东区相关部门正在帮助反映人协调解决该问题。
我们向反映人作了反馈,并征求了他的意见,反映人对落实结果表示满意。
    主持人:邱局长,据了解,国务院安委会本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活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好吗?
邱局长:好。国务院安委会8月28日发出《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定于本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
开展此次综合督查,主要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6月3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工作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此次综合督查的范围是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督查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分重点企业,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作业、城市燃气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督查重点内容包括落实大检查工作责任情况、安监执法情况、问题隐患整改情况、专项整治情况、追责问责情况等。
国务院安委会共组织了31个综合督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员担任组长,每个组负责督查1个省份;每个组至少抽查所督查地区三分之一的地市、10个县(市、区)和20家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对检查企业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督察组将当场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大检查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督查组将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追责问责意见。本次督查还将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考评纳入综合督查统筹安排,抽查部分基层政府和企业进行考评,国务院安委会根据这次考评结果,结合大检查督导、“回头看”检查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这次综合督查十分重要,希望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监管,切实做好迎查准备工作。
主持人:为贯彻落实全省大检查文件精神,近日市安监局开展了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次大检查的相关情况。
    邱局长:好。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非煤矿山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文件精神以及做好迎查准备工作,我局于9月4日至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涉粉尘、涉氨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为确保检查效果,我们采取检查+执法等“执法+”模式,共成立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涉粉尘、涉氨等5 个检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各县区安监局都成立了配合检查执法组,配合执法行动。检查组采取查阅资料、座谈询问、检查现场、当场演练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对企业开展检查。危险化学品行业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标准手册》规定内容进行执法检查,其他行业按照《全省非煤矿山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标准手册》规定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本次检查还建立了执法情况日调度、执法检查“五个当场”、重大安全隐患双重挂牌督办、执法检查媒体跟踪报道、制定问题企业“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这次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主持人:这次检查的效果如何,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局长:好。这次检查由各检查组组长负总责,检查组负责查找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县区配合的执法组负责执法保障和问题处置;专家组负责检查生产现场、选址布局、安全设施、工艺流程、标准规程等方面的内容,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截至9月8日, 5个执法检查组共对13个县区50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18人次,聘用市级以上安全专家110人次;发现问题927项、重大事故隐患32项;当场整改问题2项,限期整改问题925项,现场紧急处置4项,暂时停产停业5家;下达执法文书107份,拟立案处罚企业45家,拟立案处罚违法行为161项。
主持人:局长,近日市安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请您简要谈一谈检查的情况。
局长:好。我市是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大市,尤其是陶瓷生产企业数量多,分布相对集中,粉尘等职业病危害情况较为突出。为加大该行业粉尘治理力度,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和《临沂市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我局从8月15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包括个人防尘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情况。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78家,发现问题556项,当场整改215项,责令限期整改问题341项,拟立案处罚企业23家,拟立案处罚违法行为31项。
主持人:近期,市安监局还开展了甲醛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检查,请您谈谈这次检查的总体情况。
局长:好。前段时间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相继派出督导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了重点督查和执法检查,发现部分甲醛企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工作要求。为深刻吸取金誉石化“6.5”爆炸着火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督导组和省局执法检查组工作要求,彻底整改我市甲醛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提升全市甲醛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我局从8月9日起,对全市14家甲醛企业开展了一次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共排查出问题隐患441项,其中重大隐患45项,立案处罚55项,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14份,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14家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督导力度,督促各相关县区安监局靠上狠抓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问题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生产。同时要求各县区局举一反三,全面深入查找问题和差距,严格职业准入,加强人员培训,加快甲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甲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主持人:今年以来,市安监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通过扎实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邱局长:好。2015年平邑万庄石膏矿12.25坍塌事故发生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空前加大了石膏矿山采空区治理力度。我局先后聘请了专业机构,对全市采空区进行实地勘察,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科学编制治理方案,扎实推进采空区治理工作。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市决定对部分石膏矿采空区采取人工强制爆破放顶措施,逐步消除石膏矿采空区安全隐患。
今年以来,我市已成功实施3次石膏矿人工强制爆破放顶。4月19日,兰陵县远发石膏有限公司采空区试点区域第一单元成功实施人工强制爆破放顶,放顶面积2480平方米,崩落顶板4.96万立方米;7月21日,兰陵县远发石膏有限公司采空区试点区域第二单元成功实施人工强制爆破放顶,放顶面积11440平方米,崩落顶板22.88万立方米;8月13日,兰陵县大汉石膏有限公司采空区试点区域第二单元成功实施人工强制爆破放顶,井下爆破面积12400平方米,处理采空区18.6万立方米,地表波及面积11.2万平方米。
这三次石膏矿人工强制爆破放顶的成功实施,为全省乃至全国的石膏矿采空区人工强制放顶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和数据。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研究探讨采空区治理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
主持人:据了解,为确保我市石膏矿采空区治理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我市研究制定了《临沂市石膏矿山采空区强制放顶管理规定(试行)》。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邱局长:好。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石膏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确保人工强制放顶工作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临政发〔2016〕16 号)和《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的通知》(临安办发〔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研究制定了《临沂市石膏矿山采空区强制放顶管理规定(试行)》,8月9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印发实施。
《规定》主要明确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了石膏矿山采空区强制放顶应具备的条件。实施人工强制爆破放顶的石膏矿必须是地表允许塌陷、具备强制放顶条件的石膏矿山,同时要具备采空区稳定性、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以及相邻矿井及地表、通风、防排水、提升运输、供配电等相关系统共12方面的条件。
二是明确了石膏矿山采空区强制放顶的申批程序。主要审批程序是,企业提出申请,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初审,然后编制放顶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实施。
《规定》的出台实施,规范了我市石膏矿山采空区强制放顶工作,为深入开展采空区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主持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请您谈谈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情况。
邱局长: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指导意见》指出,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是适应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对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等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指导意见》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本地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具体分为两个阶段,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摸底评估,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
主持人:《指导意见》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和三项政策措施,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邱局长:好。《指导意见》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一是组织开展摸底评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情况调查,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二是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三是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四是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管理,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五是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指导意见》制定了三项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享受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支持政策。二是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融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三是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地方政府收回腾退土地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主持人:《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个办法的主要精神。
局长:好的。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省政府于6月份出台《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该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经营安全、管道输送安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办法厘清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化工园区(集中区)建设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及管道输送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
主持人:《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情形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局长:好的。办法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三)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四)未建立并执行检测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办法同时规定,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二)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三)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
主持人:听众观众朋友们,感谢收听收看,明天同一时间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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