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6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安全监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局各科室为相关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及程序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编制各类安全生产规划,财政预算和重大资金安排;
(三)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四)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六)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七)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准备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按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决策承办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经科学分析,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科室拟订决策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科室负责邀请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需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方案提交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十五条 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七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做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做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做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做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做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八条 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档案。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需报送的相关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五条 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举行听证的,承办科室应当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及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由承办职能处室负责召集、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上限不超过3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执行及反馈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及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执行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根据执行科室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可以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或者执行科室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 局做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跟踪反馈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止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局办公室结合督查督办和年度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决策承办职能处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决策承办职能处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分析。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十一条 承办科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的实施,可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运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个体和群体访谈方法、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信息;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整理信息;成本效益统计和抽样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完成,应形成总体评价报告,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说明,并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 市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全面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或执行时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而做出决策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三)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五)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或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决定;
(六)严重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