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实施细则-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索 引 号  1432868081/ajj/2020-0000176  发布机构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5-2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实施细则

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实施细则

2019-05-22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临沂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支撑,以绩效考核、评先树优为手段,以安全培训为保障的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全员参加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体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保障工会和安全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存储和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用于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报告。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将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科技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建立公司(厂、矿)级、车间(分厂、工区)级、班组级三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企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职责,建立各层级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和防控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全面负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现场生产设施安全运作、周边安全环境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本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订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执行情况;

(四)必须保证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培养、引进安全生产管理人才,满足本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需要;

(六)排查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属地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公司(厂、矿)各类事故隐患综合排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公司、厂、矿)的主要职责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下列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责任制;

2.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登记、建档、备案和监控制度;

3.职责分工和分级排查整改责任制度;

4.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检查(排查)制度,包括专家查隐患制度;

5.制定和不断完善单位自查自纠自报标准制度;

6.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7.专项治理保障制度;

8.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0.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复查)制度;

11.信息报送制度;

12.隐患整改通报制度;

13.考核奖惩制度。

以上内容可以在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制度中体现,但不能缺失。

(二)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认定等级。对认定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应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专项报告和治理方案。

(三)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闭环管理,实行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治理责任主体。

(四)负责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五)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或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经营场所管理者,是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理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责任;对于共用部分,应当确定管理人进行统一管理,并依照协议承担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财务、供应、质检、企管、后勤、办公室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部门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监督部门,(1)负责督办、检查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2)负责公司(厂、矿)绩效考核安全生产部分;(3)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报送。

第二十条  工区(分厂、车间)职责:

(一)工区(分厂、车间)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实行民主管理;

(二)根据辖区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表;

(三)工区(分厂、车间)负责人应至少每周参加一次本工区(分厂、车间)事故隐患检查工作;

(四)对工区(分厂、车间)人员进行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培训;

(五)工区(分厂、车间)告知岗位人员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特殊情况处置权;

(六)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车间有关负责人或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七)及时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班组职责:

(一)每天交接班前排查和班中巡回排查事故隐患情况,并做好排查记录,将记录移交接班者;

(二)岗前、岗后对本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防范措施进行当班培训;

(三)班中每位员工做到工区(分厂、车间)内的事故隐患以及防范措施均应做到应知应会;

(四)落实好岗位工人安全生产事故临时处置权;

(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等多种检查,全面排查治理本单位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重大危险源、作业环境、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建立和落实。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发现—评估—报告—公示—治理—验收—销号”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安全、设备、工艺、管理及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内部管理程序:

发现事故隐患的班组,及时报告车间(分厂、工区)主管领导,并对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确定的事故隐患,发现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车间(分厂、工区)主管领导预评估后,报告给归口管理部门评估,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管理部门,并由公司(厂、矿)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归口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治理方案,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时,将领导审批后的方案抄送安全管理部门。

整改治理责任部门按方案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生产、安全、设备、人力资源等部门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后的事故隐患应销号,并整理相关资料,建立文本档案,妥善存档,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按照“四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定资金来源)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或车间(分厂、工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整理上报公司。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登记,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二十六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工程设备、技术等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认定。  

公司(厂、矿)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属地管理关系立即向属地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和整改不到位产生的后果;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对隐患现有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公示制度,在公司(厂、矿)的车间、办公场所等醒目位置设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整改公示栏,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公示,告知从业人员事故隐患存在的部位、类别、等级及整改情况,接受职工和外部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经评估合格后,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建设。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一患一档”建立隐患数据库,实现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全过程动态监督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登记、销号,安全管理部门应每周、每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统计分析。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实行在市安监局“六位一体”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软件(网上)填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实行周报、月报制度,每周五前上报一周情况,每月底前上报本月情况。按照属地监管关系向当地乡镇(办事处)、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统计报表应当如实填写,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网上向属地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报告、整改方案、验收材料及其它材料。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一般事故隐患由归口管理部门督办,安全管理部门督查,整改责任部门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整改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公司、厂、矿)应当将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纳入各级人员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公司、厂、矿)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月度工作会议或安委会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和下一步整改计划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奖励制度,对发现、举报、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根据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十条  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闭环督办。

第四十一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继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现有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闭环督办。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安监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监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安监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可根据本办法针对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本着安全、方便、实用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规定,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范本单位内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达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424日。

 

  
上一条:临沂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
下一条: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关闭窗口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13楼

电话:8321234  邮箱:yjjbgs@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000036   ICP备案号: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1202371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