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二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40019号-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索 引 号  1432868081/ajj/2024-000006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7-0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二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40019号

对市二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40019号

2024-07-08   作者: 点击数:  


 

尊敬的李新民代表:

首先感谢对我局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接到《关于企业务工人员考证困难问题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对李新民先生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一、现行法规规章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这也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出台以来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

现在所采用的特种作业取证相关规定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5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8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5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报考条件、作业目录、继续教育和证书效力等,共10个作业大类,54个小类操作项目,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进行了小的修改。《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对于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十一条分别明确: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由此,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可以自主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内容应按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有关规定拟修订情况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实施10余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和不符合国情。例如:一些作业定义不清楚,需要重新界定范围;一些作业不再高危,需要取消纳入特种作业范围;一些作业已经变为高危领域,需要归为特种作业;报考条件和办理流程需要改善等,迫切需要进行修订改革。

经请示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已开展《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出台了《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复审程序进行优化,在制度层面实施取消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要求,合理延长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间,优化取证办理流程,推行特种作业考试取证跨省通办等便民利企举措。目前这些还暂时只是征求意见稿上的内容,我们等待新规的落地。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积极向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反映企业和基层监管部门建议,对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争取纳入《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二)积极探索公益培训。结合工伤预防能力培训,对具备相应技能和操作水平的人员开展专项培训,专项辅导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解决考证难的问题。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对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培训场地、设备设施、线上培训等开展一轮全覆盖核查,坚决淘汰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培训机构。监督各机构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公布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活动,切实提升培训机构能力水平,解决培训不到位导致考证难的问题。

最后,感谢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持续强化便民服务,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2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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