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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胶合板厂主要负责人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2年09月30日 14:22

基本案情:2022年3月9日,根据执法检查计划,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宏领胶合板厂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1年、2022年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9年5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正式签发,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进行修订,未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执法人员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立案调查。

处罚理由及结果:以上第1、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上一条:某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下一条:某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因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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