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7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2022年1月2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下达停止供电决定书,对该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并函告临沭县发改局、临沭县曹庄镇人民政府,对其生产用电进行限制、监测。2022年1月10日,临沭县曹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该公司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的指令。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1月1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1月17日,临沭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