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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2年03月15日 15:28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5日,费县应急管理局对群众举报“刘庄镇后接峪村一场所非法储存、经营气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勘察发现,该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区内,毗邻民房为有明火作业的馒头房和煎饼房,场所内共储存有压缩氧气实钢瓶46个、二氧化碳实钢瓶16个、氩气实钢瓶2个。经调查,该场所经营者为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氧气、二氧化碳、氩气等危险化学品,共计获取违法所得280元。

处罚理由及结果: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费县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上一条:某木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下一条:某铝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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